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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兼顾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
发布时间:2014-02-21 13:51:06 文章来源:

  有利于兼顾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真正实现刑事司法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的追求价值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国家救助理论中笔者认为国家责任说的解释将更为全面合理,其不足和质疑之处在于犯罪加害行为非国家实施,国家不应赔偿,但基于任何国家都具有阶级统治和对社会管理的双重职能,无论基于哪种职能,维护社会治安、防止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实施国家补偿救助制度也是有其理论支撑的。犯罪虽然是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严重挑战,但一旦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犯罪行为更是对特定个人利益的恣意侵犯。国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追求的是全体成员的自由、平等,当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时,其原有的平等地位遭到了破坏,矫正正义就开始发挥其价值和功能,也就是被破坏的非正义恢复到正义状态。如果破坏正义的犯罪人无法使正义得到恢复,那么国家就应当发挥矫正正义的功能,承担被害人的补偿责任,以保证社会正义和公民个人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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