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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2-21 13:51:48 文章来源: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思考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理论和思想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实施补偿主体的不一致

  对被害人补偿的理论依据目前有: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被期待说。理论上认识的差异,导致在实际操作和尝试中千差万别,面对特困刑事被害人有社会募捐的、司法干警及单位捐助的、民政部门帮扶的及协调财政予以救助的。

  2、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和立法工作的滞后,致使在对被害人救助尝试中差异较大

  从我国现行《刑法》、《刑诉法》来看,法律仅规定了刑事被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就物质损失获取经济赔偿,这种规定仅局限于物质损失,排除了精神损失赔偿,同时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一旦被害人无法获得仅有的物质损失,如何救助并无具体措施性条款。在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虽都在倡导对被害人实施救助,但因立法工作的空白,实践中全国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地域差异和经济水平的差异,使得在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上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不同诉讼环节做法也不一,缺乏实施操作的规范性和稳定性,有的司法部门在对被害人救助中也仅停留和局限在个案层面上。

  3、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已成为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瓶颈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兑现救助制度的必备条件,没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这一制度就不可能推行。当前,我国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均依赖于各自相应的地方财政,在地方财政有限的情况下,各地党委政府在预算时首先考虑的是司法机关工资的发放和正常的办公办案需要,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款纳入专项财政预算,各地地方党委政府因财力有限难度较大。一些尝试单位的做法也只能是争取临时性的资金对个案被害人进行救助,一些地方虽然建立了专门的救助资金,但因资金有限又缺乏稳定后续的来源,虽然建立了被害人救助制度,实施起来也只能时断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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