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构建和设置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目前,在基层检察工作中批捕率和起诉率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考评考核标准起了一定的导向作用。笔者认为,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有利于推动检察工作向纵深处发展,但考评考核标准应符合办案实际,防止为追求办案数量而办案,避免简单地以诉讼结果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凡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评价不捕不诉是否恰当、正确,应当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等综合因素考虑,不应人为设置控制,确保正确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实现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