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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确保执法统一
发布时间:2014-02-21 13:48:16 文章来源:

  一是检察机关内部在贯彻“可捕可不捕”政策,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及“社会危害性”的判断的客观标准要细化,便于实践中把握好标准,减少办案的风险。二是公、检、法三部门对轻缓刑事政策要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执行标准,防止出现公安“严打”、法院“轻判”、检察机关夹在中间的尴尬局面。三是建立经常性的公、检、法三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出台工作实施意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在刑事诉讼中贯彻轻缓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和相关问题,避免司法中的分歧和执法的不统一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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