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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废止后不会出现“真空”
发布时间:2014-01-03 22:41:23 文章来源:

  就法治建设而言,2013年是个值得记取的年份。贯穿全年的最大法治事件,当属劳教的废止:2013年1月7月,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传出消息,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2013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1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从年头到年尾,废止劳教贯穿了整个2013年。

  劳教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这一制度脱胎于“肃反”、定型于“反右”。透过这一制度的实践,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它的性质其实并不在“劳动”也不在“教养”,而在惩罚、甚至是堪比刑罚的惩罚,所以民间又称之为“二劳改”。从法律上看,劳教并不是刑罚,因为《刑法》规定的所有主刑和附加刑中都没有它。劳教也不是“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7种法定处罚方式中,也没有它。但有意思的是,相对人却又可以就劳教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正是著名的“唐慧诉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这一案例的法律依据。

  也正因为像“唐慧案”这样的影响性诉讼,让人们习惯于将劳教和上访人捆绑在一起。但实际上,这类案件在劳教案件中只占一小部分。劳教之所以应被废止,是因为这一制度本身的程序不正义。从流程上观察,劳教就是由公安部门自行立案、自行调查、自行决定又自行执行的一家独断。它跳出了刑事司法的控辩审三角架构,因此成了难以制约和监督乏力的一块“飞地”。因为这一制度本身就与法治格格不入,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出发,必须废止劳教。

  进一步而言,当“违法行为矫治法”或后来传出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被普遍认为是劳教制度的终结者时,我还撰文发出过这样的担忧——“劳教改革要警惕新瓶旧酒”。因为,如果新的替代制度不解决劳教程序内在的反程序正义问题,制度实施的效果很可能还和原来一样——只不过换了个新马甲而已。

  2012年底也曾有消息披露,劳教制度改革已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进行试点。从南京市政府2011年发布的《关于成立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可以看到,此项试点并不是几个地方的率性所为,而是根据中央确定的试点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稳步开展。但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模式来看,仍是由公安部门主导。其时我也曾撰文指出,若未来真采纳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取代劳教,引入司法化程序是核心。矫治个案理当交由法院——而不是由公安部门来裁判。与此同时,矫治的对象也应大大缩小,被矫治人还应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和有效的救济管道等等。

  但这一担心现在看来落了空。因为到2013年初,各方传出的消息已不再谈“劳教改革”,而是“停止使用”。后来又变成了现在的“废止”。从路径上看,“停止使用”就是为了更好地“废止”。经过近一年的“停用”,到11月,浙江、湖南、深圳等省市纷纷传出消息,当地劳教所已无劳教人员。没有披露相关信息的地区,也不代表还有大量劳教人员。很可能这些地区只是想在劳教废止的过程中,尽量保持低调。这种渐进式“废止”的路径,在技术操作层面更多考虑的是平稳过渡。通过实践中的实质废止,再提请形式上废止。“水到渠成”的说法由此而来。

  看新华社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废止劳教议案的通稿,会发现不少隐含的信息。如“议案在回顾劳动教养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劳动教养制度历史作用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对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需要进行的法律清理等工作作出安排,考虑周全,所提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也比较强。”注意,这里只说了废止劳教之后“法律清理”工作,而没有说法律衔接或另立新法。另一个关联的信息是,在本届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计划中,已没有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踪影。这或在暗示,当初被作为劳教替代品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很可能已被废弃。

  新华社的通稿中还有一处说,“与会人员认为,……随着近年来我国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出台和完善,对适用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教育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止。现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正当其时、水到渠成,建议审议通过。”显然,这段表述代表了立法机关的意见,“对适用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教育矫治”,传递出的明显信号就是,不需再另设劳教的替代制度。原适用劳教的违法行为,如果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那就予以行政处罚;如果触犯《刑法》,那就予以刑究。如果有介于两者之间又两不归属的行为,则只需修正《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即可。

  当然,废止劳教是不是真的“告别”,今后会不会从别的制度中会衍生出类劳教的亚制度,还有待观察。从废止劳教的角度,至少在立法上“告别”了一个时代。至于一些地方党政官员是否还会利用其他一些制度打击报复上访人员,它并不是废止劳教所能回答的问题。信访制度的转型,司法独立的保障,对党政主要官员的权力限制与监督,都是“全深改”时代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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