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
境外证券投资机构调查:法律空白下平台频频“裸奔”
发布时间:2016-08-09 12:07:19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证监会发布的一份境外证券买卖风险提示,使从事美股等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机构终于受到外界关注。证监会在官方发布的境外投资风险警示中,点名“老虎证券”、“富途网络”、“积木股票”等网站和移动客户端提供美股、港股等境外证券无法律保障,警示投资人“请勿参与此类投资,以免遭受损失”。

  事实上,境外证券的投资需求正在不断扩大,现有的上亿股民,尤其是逐渐崛起的高净值人群,都有境外投资需求。在国内A股券商不允许直接经营境外证券的背景下,衍生了一大批提供该项服务的外资券商或网络平台。但中国证监会在这方面的监管却十分有限,很多地方存在法律空白,背后潜藏了巨大的风险。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了解到,境外证券投资的平台并不在少数。这些平台没有相关证券业务经营牌照。更严重的是,涉及到涉嫌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行为。

  “这个行业目前仅处于孵化阶段。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是一块存在巨大发展潜力的市场,但目前行业发展混乱,存在诸多乱象。而监管层在这方面的监管十分有限,且存在很多法律空白。”华南一家券商人士表示。

  三种非监管渠道

  境内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的需求越来越大,但境内进行境外投资的机构有限。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境内居民可以通过购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份额、参与“沪港通”交易等合法渠道投资境外证券市场,但是两者对于投资者都有较高资金门槛要求。

  但实际上,境内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的方式远多于上述选择。在境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途径还有三种,美国、香港等地的合规持牌券商、中介经纪商,以及无任何资质的平台。合规持牌券商中,美国券商代表如盈透证券、史考特证券等,香港券商如中银国际、招银国际、海通国际、国信香港等。这些券商的主体尽管无境内牌照,但都受到当地证监会的严格监管,有相应的保证金,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有保险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讲,相对安全。

  不过,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这些境外券商在境内开展业务是否符合境内证券法的规定?7月26日,证监会提示风险中表示,我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没有任何一家境外证券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有些只不过是设立了分公司,或者只在境内进行软件推广,证券业务其实都是放在境外的。”一家境外券商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强调,外资券商在境内只有前端服务机构,并没有实质开展证券业务。

  再解释更清楚些,以海通等在香港持牌的子公司为例,其结构是证券交易和清算的主体是香港持牌子公司,在内地的相关机构(证券营业部)或者部门,只处于一个介绍业务的角色,所有的证券交易和结算相关的事宜,完全适用于香港法律,接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这也就是意味着,境外券商在境内开展证券业务,更多集中在业务推广,承担宣传角色,并未进行线下展业,也没有设置营业部。实质的证券业务都是放在境外。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境外券商在境内从事的并不是“经营证券业务”,而只是“提供开户渠道”。在一位证券律师看来,这种做法并不违规。但这种不违规更多的是建立在法律的空白之处。“境内个人投资境外证券存在诸多法律空白,监管层有很多未明确监管的地方。正是因为法律的不健全,导致了诸多打擦边球的情况。”上述证券律师表示。

  第二种是中介经纪商模式即客户的开户“券商”,并不具备将订单自主投入交易所定价册交易以及自主完成客户资产托管、清算的资质或能力,全权或部分委托给合作券商完成。例如,中介与盈透证券等美国券商合作,合作方式有“全披露经纪商”、“注册顾问”、“综合经纪商”。全披露经纪商就是中介机构将客户介绍给盈透开户。根据盈透证券的全披露经纪商的说明文件,中介机构使用邮件或者链接邀请客户前往盈透的网站进行开户。

  美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均规定,券商需有持有相关牌照年限的主负责人管理,接触客户资产的员工也需持有从业牌照,同时在风控、结算、资产托管等方面有严格操作规定,而许多中介经纪商是没有相应证券经营能力,因而并非一个具备独立运营能力的主体,因此投资者在选择中介经纪商的时候,一定要认真考察背后的风险。

  第三种是无任何资质的平台。“在境外证券投资上,部分美国与香港的券商缺乏本土化的服务。这也使得一些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平台迅速崛起其中包括了不少黑平台。”香港一家券商人士向记者介绍。

  所谓“黑平台”,是在无任何地区认可的“券商”牌照,使用私募或者交易集团牌照在上游券商开设“机构牌照”之后,为客户在自己的账户体系之下开设非披露账户,即向上隐瞒客户信息。这类平台仍在大张旗鼓的经营,且不少平台获得了知名天使投资机构与天使投资人的融资。黑平台不仅无牌经营,还有可能涉嫌非法场外交易的行为。

  裸奔的平台

  证监会表示,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境内互联网公司合作,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为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提供交易渠道和服务。

  “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且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均在境外,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证监会建议,请勿参与此类投资,以免遭受损失。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通过合规券商参与境外证券市场风险相对较小,风险最大的就是来自于无任何境内、境外券商牌照的平台,它们才是名副其实的“完全裸奔的黑平台”。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这样的境内平台并不在少数。

  例如某平台,对外宣称是“知名美股互联网券商”,且以零佣金、开户简单等优势迅速吸引了大批投资者。同时,还可接受人民币直接充值。该平台亦获得了知名天使投资人的千万元融资。

  该平台完全满足了投资者开户简单,零佣金、操作方便的最大需求。为此,投资者极有可能忽视了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它是否具有相关牌照。记者在该平台网站上未查询到任何有关资质方面的信息,当记者向对方客服人员进行询问时,对方的回答是“暂时还没有”。

  这家对外宣称“互联网券商”的平台,实际上没有任何券商相关牌照,但却在从事券商业务。如果发生风险,这家平台将受谁的监管?投资者的利益该如何保证?

  一位持有S6投顾牌照的美国券商人士告诉记者,如果该平台没有任何牌照,那么与境外券商合作,开设的只能是个人账户,即将所有客户的资产都放在个人账户中,由个人进行代理下单,客户的下单随时都有可能被截留,资金随时都有可能被卷跑。

  还需要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该平台支持人民币直接入市,那么人民币到底是怎样兑换成外汇的?是否又规避了国家的外汇管制?上述平台人士告诉记者,每人每年的外汇投资金额不得超过5万美元。不过,超过的部分可以多开几个账户,“用亲人或朋友的名义开户都可以。”

  记者在这个平台开户之后尝试用人民币直接进行交易时,发现转账说明是“软件服务”。

  但这类平台并不是少数。另一家也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互联网平台,对外宣称“一个账户投资全球,外盘期货投资,最高杠杆达15倍,超高收益。人民币、美元、港币充值,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用。账户资金绝对安全。”

  但关键是它没有任何牌照!当记者询问是否有牌照时,对方的回复是“我们合作的券商是一家境外券商,它们的牌照都是齐全的。”一位美国券商人士告诉记者,作为经纪商与境外券商合作,同样是需要提供合规的金融牌照,否则就是个人账户代客操作,客户的资产会存在巨大的风险。

  “这些平台的资金到底是否安全,是否受到监管?哪个环节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如果发生风险,合作的券商怎么可能进行兜底。”一位具有长期海外投资经验的人士向记者表示。

  还有一点仍然是涉及到外汇问题。与上个平台一样,该平台也完全支持人民币入市。这意味着不需要通过子账户或在网上银行开通进行购汇,脱离了监管,也就规避了国家的外汇管制。

  “如果人民币入市,在我们公司的APP上兑换不会占用外管局每年五万美元的限制。您在其他地方兑换了五万美元,在我们这里入金人民币还是可以进行兑换。不过,为了防止单个账户占用太多离岸人民币的资金,人民币入金有30万元的限制。如果提走了,还可以继续充值。”该平台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

  其进一步向记者解释人民币入市的流程,人民币入市后,资金将被冻结在第三方银行。合作券商将借出等价值的离岸人民币,客户再在该平台的APP在线兑换成美元,然后就可以进行交易了。

  货币离岸的根本动机是规避管制。货币离岸经营后,脱离了境内的监管。而在正规券商来说,进行境外证券投资都需要通过银行汇出外汇,银行系统联网有利于外汇管理。正规券商是在外汇监管的合法范围内进行投资。

  “正规的港美股券商还是有比较严格的监管,但这种黑平台应该坚决取缔。法律也应该完善备案和当地诉讼解决制度,比如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这样会比较好的保护投资者权益。”一位境外券商人士向记者表示。

  法律空白急需填补

  境外券商机构在境内开展证券业务面临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在境内的业务开展是否违反境内证券经营监管法律规定,另外一个就是投资者在将资金汇入境外证券账户是否违法外汇监管法律规定。

  就目前来看,境内证券监管法律对于境外券商机构的定义、审核、监管并不健全。境外券商在境内从事的并不是“经营证券业务”,而只是“提供开户渠道”。按照当前监管规定,这种经营行为也是一种擦边球,建立在法律的空白之处。“外汇问题才是最为棘手复杂的,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纷繁杂乱。” 一位相关业务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很明显政策上对于境内个人的境外证券类投资是赞同的,不过均要求一定的程序或者中介机构,而对于境内个人不借助基金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并没有禁止性规定。而在司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香港一家券商人士向记者表示。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一位境外券商人士也向记者表示,尽管提出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但目前仍缺失相应的具体规定。

  该人士认为,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尚可以通过外汇管制等渠道事实上控制个人的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但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以后,传统的监管手段变得十分有限。

  “准确地来讲,在外汇管制方面,个人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投资境外证券业务,并未发现明确禁止性规定。在实操方面,外汇监管也无法做到杜绝这种行为。在这块法律上有很多空白之处。”上述证券律师向21世纪报道记者表示。

  大多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的正规券商尚能严格按照外汇管理办法操作。但一些平台却在帮助客户规避外汇限制,涉及到资本外流以及涉嫌逃避外汇监管等违法行为。

  一位业内人士直言,这一行业急需法律规范。境外券商在境内开展证券投资业务该怎么办?香港一位券商人士建议,外资券商在境内开展业务可提供备案通道。其次,在监管方面,境外券商所在地的法律监管情况也可以作为国内监管考量因素之一。多位业内人士呼吁,境外证券投资市场急需完善相关法律空白,填补法律漏洞,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免劣币驱逐良币,损害整体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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