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空白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使轻缓刑事政策在实践中不易掌握,缺乏操作性
现行刑诉法虽然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法定条件,但逮捕不逮捕的条件规定不具体,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没有明确的界定方法和依据,是否“有逮捕必要”并没有细化的客观标准。法律对没有必要逮捕的情形又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因此“有逮捕必要”是一个模糊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二是现行刑诉法中没有规定刑事和解制度,暂缓起诉制度,辩诉交易制度。虽然高检院出台了有关贯彻轻缓刑事政策的实施意见,但因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检察机关在贯彻这一政策中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执行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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